目前,司法部以及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單位只需要1份傳票(subpoena),即可向服務提供商要求這類資料。這是自從1986年通過電子通訊隱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 ECPA)以來就存在的標準做法。與搜查令相比,傳票受到的司法監督較少。

包括微軟(Microsoft)等科技公司多年來試圖遊說國會通過「電子郵件隱私法案」(Email Privacy Act),以更新一項已有數十年歷台北汽車免留車 史的法律,並要求當局須先取得搜查令,才可接觸至少180天以前的電子郵件或其他數位通訊內容。

眾議院以口頭表決(voice vote)通過這項措施。但是這項法案預期計將在參議院遭到抵制,此法案去年在眾院一致通過後因數名共和黨參議員反對而未在參議院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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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眾議院6日表決通過,要求執法當局必須先取得搜查令(warrant)之後,才能要求科技公司提供舊郵件。此案是提倡隱私權人士的勝利,他們擔心川普政府可能會設法擴充政府的監視權力。

通過6日該法案的支持者表示,有需要更新這部過時的法律,因為這部法律是在商業網路興起前所設想與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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